休妻可以嗎?

● 高思凱牧師

經文:馬可福音十:2-16
 
一、試探的問題 
二、摩西的吩咐
三、上帝的心意 
四、兩性的平等 

1 耶穌從那裡起身、來到猶太的境內、並約但河的東邊。眾人又聚集到他那裡、他又照常教導他們。
2 有法利賽人來問他說、男人休妻合不合法、意思是要試探他。
3 耶穌回答他們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甚麼。
4 他們說、摩西准許人寫了休書就可以休妻。
5 耶穌對他們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誡命給你們。
6 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
7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二人成為一 體。
8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的了。
9 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10 他們到了屋裡、門徒又問他這事。
11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 淫、辜負他的妻子.
12 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禱告:『愛我們的天父!感謝祢在這早上帶領我們弟兄姊妹來到祢的面前。天父啊!祢放下祢天國的一切尊榮,道成肉身來到世間,樂意把祢寶貴生命白白的捨命在十字架為我們死,並為我們所有信靠你的兒女復活,更用聖靈重生我們。因你深知我們心靈真實的需要,為此我求祢賜福這寶貴的時間。主耶穌啊!正如祢所說的,幫助我們有耳可聽的,都能聽見祢的聲音;聽見祢親自向我們的心靈說的話。主耶穌啊!謝謝祢賜福這寶貴的時間,祢自己真理的恩典賜福我們。奉基督耶穌的名禱告。阿們!』 

弟兄姊妹:平安

馬可福音第十章2~12節記載,主耶穌離開加利利,繼續上到耶路撒冷的旅程,這一段經文提到主耶穌正如以往教導民眾,這時有法利賽人來問他關於休妻的事,相同的問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有提到「但書」──除非妻子淫亂對丈夫不貞。但是在馬可、路加這兩本福音書都沒有「但書」。那我們要思想到底這個「但書」成立不成立呢?

我們從有記載這一件事的三卷福音書的上下文來看:很清楚地知道,主耶穌是反對休妻的,特別是在第8~9節,主耶穌把創世記第二章24節作了進一步的說明,指出夫妻的關係是與上帝的「旨意」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這正是為什麼我們要強調基督徒對婚姻誓約的觀念,必須有深刻的理解:就是婚姻不僅是男女雙方的「誓約」,這「約」還包含著上帝參與其中。離婚,不單是男女雙方毀了婚姻的關係,也等於輕看了彼此和上帝之間的「約」

試探的問題

請弟兄姊妹注意,當時有法利賽人來問主耶穌說、男人休妻合不合法、意思是要試探他……,主耶穌就指出「上帝創造時設立婚姻的原意」來詮釋摩西的立場,結果連祂的門徒進 屋裡也私下來問這「休妻」的事……可見主耶穌的回答讓當時聽的人心裡感到震撼。到底主耶穌對於「休妻」的主張與摩西律法是否存在矛盾,難道主耶穌要廢掉摩西的律法嗎?對於我們今日的基督徒又當如何理解聖經中有關「休妻」的問題呢?

摩西的吩咐

弟兄姊妹,我們對摩西律法的理解是否和猶太人一樣?抱着絕對不能更改的態度,如果今日高牧師在主日講道提出「摩西的律法有修改的餘地」,可能會令弟兄姊妹質疑,因為猶太人普遍認為聖經中的律法是上帝藉摩西頒佈的,更是聖經的組成,加上主耶穌也肯定律法的一點一劃都不能廢去(太五 17-18),因此牧師直覺地認定「摩西的律法是不可更改的」。不過,當我們從摩西立法的背景、律法的本質、並它在猶太社會的實踐……這三方面立體起來觀察的話,我們或許有不同的結論。

首先,讓我們看看摩西對於「休妻」的吩咐。根據,申命記二十四1-4是猶太人經常引用的「休妻律法」……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如果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嫁了別人。後夫若恨惡他,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或是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那麼打發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他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根據,申命記二十四1-3似乎是描述一個曾發生的案例「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或當時猶太社會已存在的休妻行為,所以這四節的重點是禁止男人再娶曾再婚的前妻。

雖然在1至3節曾提及休妻行為,但這三節經文並不是為這些行為作出是非對錯的判决,所以,它不能曲解成「摩西律法容許休妻」。(申二十四1)

事實上猶太人並非完全按照摩西律法的字義一成不變地去實行,例如-申命記十九21: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原文字義上都是血債血償的報復行為;然而,在當時的情况下,猶太人都是以合理的金錢賠償對方來處理,因此「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被解釋成公平賠償的原則。 後來年代日久,猶太拉比 [這些經文教師] 對摩西律法的詮釋和實踐逐漸出現了偏差,後來主耶穌責備他們:「你們誠然是廢棄上帝的誡命,要守自己的遺傳」(可七9)。

弟兄姊妹,法利賽人當時認為妻子做了任何事令丈夫不喜悅,這就是「不合理的事」,丈夫便有權休她,這是摩西律法賦予男人的權限。這樣的詮釋無疑使摩西律法充滿大男人的色彩;但是,在那個年代,休妻可能是解决不愉快婚姻的途徑,禁止休妻對丈夫或妻子有可能產生更多問題。

故此,我們可以理解摩西很可能是在兩難的情況下,准許休妻;這個矛盾狀況可能就是主耶穌所說「摩西是因你們心硬」的原因(太十九8)。無論如何,我們可以想像:在這樣 4 的詮釋下,所謂的「休妻律法」會被男性主導的猶太人社會濫用到或曲解到什麽程度。

主耶穌反對休妻(太十九1-9;可十1-12)

接著,我們看看主耶穌對於「休妻」的主張。根據可十1-12;路十六18)馬可和路加福音書,主耶穌反對休妻的立場是絕對的(從經文來看,馬太十九1-9與可十1-12是同一的記載,但在馬太十九9中,多了一句馬太福音書獨有的記載,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指出主耶穌對反休妻的例外(exception)情况: 

從表面來看,主耶穌似乎認為「淫亂」是一個合法理據來休妻,而這個「合法理據」在今日基督教會界仍普遍被接受;就算(根據林前七章)使徒保羅主張婚姻的有效性是「至死方休」的,但基督教會的取向卻可能是基於實務上的考慮更多過於聖經的考慮。無論如何,就著這個「反休妻的例外情况」,我們要思考的是:

1. 「如果不為淫亂的緣故」這「淫亂」是泛指一切夫妻以外的性行為嗎? 
2. 主耶穌這個「有條件」的合法休妻立場有否抵觸摩西律法? 
3. 為何馬可十2-12「遺漏」了這個非常重要的休妻條件?

首先,弟兄姊妹可從門徒的 [ 進屋子後再一次問 ] 和(太十九10)這樣不如不娶……的反應可以判斷出主耶穌這個「有條件」的休妻立場,是不同於當時猶太人的立場,而主耶穌的立場是明顯保守的。

在馬太十九9中,「淫亂」一詞的希臘文與希伯來文zenut相同,所指的都是不合法的性行為,可解釋利未記十八6-18所明令禁止的亂倫、苟合等行為,也可當作除了夫妻以外的性關係,都是不合法的婚姻。按這裡的解釋,主耶穌所容許的 「休妻條件」比法利賽人更嚴謹(即除非因為亂倫、苟合等行為,不然不可休妻)。打破了猶太人休妻的觀念,使得連主耶穌的門徒也有想法。

不過,弟兄姊妹用「淫亂」去解釋主耶穌的「反休妻的例外情况」不是沒有問題,因為就當時的猶太律法而言,「淫亂」的行為是死罪(根據約八3-5),不是休妻可以了事,所以主耶穌根本沒有理由把這等犯罪行為視為「反休妻的例外情况」;此外,當時的猶太人是否在羅馬帝國統治下按著猶太律法來處死違法者呢?如果以「淫亂」罪行作為合法的「休妻條件」,似乎不能反映這種罪的嚴重性及其律法的本意。

故此,單用「淫亂」去理解主耶穌的「反休妻的例外情况」是不完全的。再者,雖然馬太十九9似乎為主耶穌的絕對「反休妻立場」留了轉彎餘地(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之下,是可以合法地休妻),但這稍寬的立場與申二十四1的合法「休妻條件」仍有很大的差距。

主耶穌的話其實不是要成為法律規定,而是人內在心靈的自律。因此,有沒有「但書」並不是主耶穌對婚姻關係的重點,重點是我們用怎樣的態度面對婚姻生活

十章4節:弟兄姊妹,有關離婚的問題,在現代社會裡,暴力或意志主張不同時,為避免發生慘劇而不得已離婚者,是否抵觸主耶穌的教訓?

在四千多年前摩西的申命記第二十二章與二十四章都提到有關婚姻的問題,可以了解當時的猶太社會已經有所謂離婚的問題。到了二千多年前主耶穌的時代,人們也提起這樣的問題,今天的社會,這樣的問題更是俯拾皆是,不難想像婚姻的問題存在於每個時代、每個社會。

申命記第二十四章1節說:「若有人娶了妻子後發現她有可恥行為而不喜歡她,寫了休書給她,叫她離開。」有猶太人在解釋這句話時,故意說三餐「飯煮得難吃」也屬於「可恥的行為」,或是看到妻子「穿衣服不得體」,也當作是「可恥行為」,就寫休書給妻子,把妻子休掉了(馬可福音十章4節),因此,主耶穌才會用很強硬的語句說:「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拆開。

坦白說,今天的基督教會已經沒有辦法對弟兄姊妹說「絕對不可以離婚」這樣的話,因為「騙婚」、「家庭暴力」的事件層出不窮,我們總不能在被「騙」和被毆打家暴的情況下,還要求受害者忍耐–忍耐,這是很不公平的。

但是,如何維持和睦的婚姻生活,確實是今天所有的人必須認真學習的功課,特別是基督徒更需要用心學習認識組成家庭的基礎是什麼。

 因此,婚前的有關信仰生活輔導是相當重要的,也是今天的教會牧職應該要重視的工作。不要把結婚的重點放在婚禮的儀式和活動流程上,那是很偏差的認知,應該多用些時間討論怎樣過有見證主耶穌恩典的婚姻生活才是關鍵。

再談休妻 (5-9節):其實主耶穌容許離婚,是對人類犯錯的容忍。主耶穌不贊成離婚,卻訂立離婚的做法,是為了在惡劣的情況下,保障受害者一方。可惜法利賽人以此作為離婚的藉口。主耶穌指出這並不是上帝的心意,反之,上帝希望人視婚姻為永久的盟約。不要在婚姻生活的考驗中想到離婚,要從一開始就決心–無論如何要向對方委身,婚姻才會美滿。不要像法利賽人那樣冷酷,倒要靠著主耶穌的幫助,定下心志,永遠不離不棄與配偶在一起。

6-12節:當時,婦女只是男人的資產,結婚離婚就是如同土地買賣般的交易。主耶穌指責這種態度,強調上帝設立婚姻的原意是要二人成為一體(參創24)。祂指明上帝對婚姻的期望,教導門徒朝著這個目標努力。

結論

總括而言,摩西律法不是放諸古今四海皆準的律法,它受著獨特的時間、地理環境和背景的限制,就從猶太人對律法的實踐來看,摩西律法都持續在演化著。

當主耶穌與摩西律法相遇時,主耶穌往往向人展示一個比律 7 法更高的標準,甚至一種高道德的要求(如馬太福音第五章中論發怒,論姦淫,論報復,論愛仇敵等)。主耶穌並非要立新的律法替代摩西律法,主耶穌乃是要人超越摩西的律法,(根據馬太五20)「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主耶穌心中所指的是天國子民的道德操練,不再是摩西為以色列人進迦南地所立的律法。換句話說,主耶穌關心的不再是律法文字的層次,乃是心靈和聖潔的層次。

至於摩西的「休妻律法」只不過是「不完美的准許」,是地上律法實行時所面對的現實情況。因著人的硬心、犯錯,為著人軟弱的緣故,所以摩西容許休妻,使人在犯罪和悲傷中得著暫時的解脫、安慰和釋放,令人的身心靈受到最少的傷害,並得到較大的幫助。

弟兄姊妹,有的時候我們要像小孩子,帶著單純的心到主耶穌的面前,有的時候我們不能像小孩子的幼稚(尤其是不要自我中心–像不負責任的),明明我們的兒女與異性應該是以結婚為前提在交往!這如同許下的承諾,卻因情緒變卦或不肯履行(這是不願負責任嗎)?

我們要記得我們是上帝的兒女!昔日女人與小孩在猶太社會中,都是沒有地位的人,如果連組成家庭的婚姻也不能保障弱勢的婦女,當時她們在社會的下場就是很可憐。所以摩西雖然為離婚留下了後路,但這不是上帝的原意。

任何人的離異,疏遠,分化,都是由於我們人性常因著(罪)的緣故,軟弱所導致的,如果人性中的問題能夠靠著主耶穌被解決,人與人就不會有裂縫,這才是天父上帝的心意。

弟兄姊妹 - 你與丈夫 / 妻子或他人,你的弟兄姊妹有任何裂縫嗎?不要猶疑,我們趕快處理,對方接不接受不是先要考慮的,我們的態度應當先主動化解疏離,因為這不單是人際關係的問題,而是我們操練先面對問題。

我們禱告:“主耶穌,你是復活的主,你戰勝死亡,你為我們的罪捨命而死在十字架,讓我們的罪得到赦免,讓我們從你那裏得到豐盛的生命,現在也求你把主動面對問題的智慧與能力賜給我們。讓我們成為與親人–友人合好的生命。奉主耶穌基督 的聖名祈禱。阿們。

當我們這樣禱告的時候,主耶穌就見證我們是和平之子,我們就享受恩主耶穌的平安和喜樂,我們也會慢慢經歷和發現這位主耶穌是更多的賜恩福。願主耶穌的平安常與我們同在!阿們。”


Image: The Pharisees and the Saduccees Come to Tempt Jesus by James Tissot 1886-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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